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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业民间借贷律师相关问题分析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11-16 12:58:35 人气: 标签:相关分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利息包括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借期(约定借期+逾期)。

  实际生活中,诸如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各种因素,致使借贷双方书写的借条很不规范,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没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或者约定的利息过高等等,从而当出借方要求借款方还款时发生争议,甚至诉至法院。本文旨在对民间借贷中有关的利息问题以问答形式并结合借条样例的方式予以逐一说明。

  答: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即2分利)和36%(3分利)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 司法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 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则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的,要不回来了。

  借条样式2: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是否可以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呢?

  律师提示: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借条样式3: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按照年利率不超过6%(即月利率不超过0.5%,也就是老百姓平常说的5厘利)计算逾期利息。所以李四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

  律师提示: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不超过年利率6%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问题4: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但约定了逾期利息,能否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多少计算?

  借条样式4: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若张能按时还款,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张三应支付利息。

  借条样式5: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若张能按时还款,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张三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但要注意逾期利息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如借条样式4中,属于双方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此时应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逾期利息。借条样式5中,双方约定逾期利率24%,不超过的利率标准,、有效,故此时应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即,借条样式4与借条样式5中的逾期利率是不同的。概括地说,就是:

  故,借条样式4中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借条样式5中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24%(年利率)÷12×8(逾期期限)=16000元。

  答: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借期内的利息应根据借贷主体来确定。如果借贷主体是自然人之间,则视为无息借贷。如果借贷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则视为有息借贷。利息要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律师提示:自然人之间借贷,没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除自然人之外的借贷,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均可视为有息借贷。

  借条样式8: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借条样式9:现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百万元整(大写:壹佰万元)。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条样式8中,因张三和李四对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约定不明确,视为无息借贷。故,其逾期利息可参照问题4主张。借条样式9中,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四对借期内利率约定明确,但因属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视为有息借贷。故,逾期利息应按最终确定的约定借期内的利率计算。

  答: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10个问题是本人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并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实例,编写而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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