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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通智能卡应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3-27 1:11:24 人气: 标签:智能卡服务

  为加强我市城市通智能卡应用和服务管理,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市拟出台《市城市通智能卡应用服务管理办法(草案)》。现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所提意见或者可以通过网站、电子邮箱、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返给我们。截至日期:2017年11月26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我市城市通智能卡应用和服务管理,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轨道交通以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应当统一应用城市通智能卡作为电子付费储值卡;道水旅客运输、公共停车场收费等城市交通运输相关领域,应当推广应用城市通智能卡作为电子付费储值载体。

  第(发展原则)城市通智能卡应用系统建设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一卡多用、便民利民和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四条(共享应用)鼓励相关信息资源共享,依法推动城市通智能卡应用系统面向公共支付领域共享应用。

  第六条(服务机构)城市通智能卡运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通智能卡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相关服务。

  第七条(发展规划)城市通智能卡应用系统发展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发展规划)运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城市通智能卡应用系统,并合理设置城市通智能卡服务网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对运营服务机构系统建设和网点设置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刷卡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制定)城市通智能卡在本市市区内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应用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区内办理和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的具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教育、老龄工作和残疾人工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县(市)办理和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的具体,由县(市)人民确定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使用)城市通智能卡可以反复充值使用。持卡人进行实名制绑定后,可以办理卡片挂失。卡内金额不足时,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使用)在质量期内因城市通智能卡质量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以到运营服务机构指定网点免费换卡。

  超过质量期或者在质量期内人为原因导致城市通智能卡无法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以到运营服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换卡,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坏的卡片由运营服务机构收回。

  第十五条(使用)学生卡、老年卡、优待卡、特惠卡、优惠卡和敬老卡持卡人乘坐优惠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主动出示带有照片的卡面,不得串用、冒用。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运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持卡人备付金,建立规范的资金结算制度,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对城市通智能卡应用系统设备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及时告知运营服务机构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充值机构管理)充值机构在提供充值服务时,应当提供充值凭证,不得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持卡人可以到运营服务机构指定网点开具充值。

  第二十条(持卡利)运营服务机构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受理持卡人在办理和使用城市通智能卡过程中的投诉。

  运营服务机构和应用单位未按照受理投诉的,持卡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责令运营服务机构和应用单位限期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持卡利)使用城市通智能卡应用系统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拒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一)城市通智能卡,是指由运营服务机构统一发行的,在城市交通相关领域应用,具有电子消费、结算、存储等综合功能的非接触式集成电ic卡。

  (二)城市通智能卡应用系统,是指由城市通智能卡制作发行、充值、交易、使用管理、信息采集、清分结算及相关设备组成的运行和管理系统。

  (四)应用单位,是用城市通智能卡应用系统的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和道水旅客运输、公共停车场收费等城市交通相关领域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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