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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6-23 19:25:14 人气: 标签:上市公司新闻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武清区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2017)津0114民初690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

  (2)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因迟延解禁占用原告资金所产生利息1733万元(从2015年5月至今);

  原告持有被告一振兴生化(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00403)限售股股份,限售期1年,2014年1月8日期满,2014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一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不予解禁,原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诉,在深交所问询下,被告一的各种推诿理由在原告出示的情况下一一被深交所驳斥,在深交所的再三催促下,被告一于2016年5与24日答复深交所原告提供的解禁申请材料已完整且上市公司已将相关材料报给被告三西南证券,深交所要求被告一提供被告三的具体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其后原告与被告三西南证券取得联系,被告三承认收到上市公司的材料,但是表示没有时间看,让等着并且也不给予时限,在原告的再三问询下,被告三表示,他们是为上市公司服务的,从上市公司那里收钱,上市公司安排,因此必须收到上市公司才给处理。上市公司是被告二的,至此说明,三被告联合起来,原告,不给原告公司解禁,侵害原告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股权分置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文件的,为限售股份办理解禁手续系上市公司的义务,解禁流程是原告提出申请,被告一振兴生化出具董事会文件,被告三西南证券审查,最后由深交所公告,但被告二振兴集团是被告一振兴生化的大股东,控制着被告一的董事会,不给原告出具相关材料,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权益,给原告带来很大的财产损失,为自身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翰公司)持有公司的609万股系2012年协议受让自衡阳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衡阳市国资委)。2002年3月,公司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吸收合并金汇医用公司(2000年4月,衡阳卫生材料有限公司(1997年12月由衡阳卫生材料厂改制而成)与衡阳金汇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成立),并以该资产与第三方成立了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康药业)。衡阳市财政局作为金汇医用公司的出资人在定向发行后持有公司609万股股份,后该股份转由衡阳市国资委持有。2002年7月,衡阳市财政局拟将609万股股份转让给三九集团时,相关文件确定了转让股份的前提条件是安置职工并解决遗留问题,衡阳市确定了这一前提条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此次股份转让并未实施,但确定的转让股份的前提条件没有发生改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衡阳市国资委在转让股份时未通知公司,未公开征集受让方,低价转让股份,存在违反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衡阳市国资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未在法律的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违反了国有上市股份应在的场所内转让的强制性,其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红翰公司是由与唯康药业时任代表人宁保安有重大利益关系并恶意的岳海涛成立,宁保安也自认身为董事长参与股份处置时应考虑解决职工安置而未对职工进行安置的事实,而衡阳国资委确定的股份受让方恰好是红翰公司,且转让股份未通知公司、未公开征集受让方,未在的交易场所公开转让,意在第三方进行竞买进而低价转让股份,衡阳国资委与红翰公司协议转让609万股股份具有恶意并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衡阳市国资委在没有解决职工安置及遗留问题和没有清偿公司承担的唯康药业改制前债务的情况下,转让了其持有公司609万股股份,导致公司将承担职工安置费用及债务,损害了公司的权益。

  唯康药业职工就609万股股份违规转让及职工安置等问题多次向衡阳市,职工权益无法实现也严重影响了唯康药业的生产经营,如公司同意红翰公司解除限售的申请,职工权益将彻底无法保障。

  综上,红翰公司与衡阳市国资委协议转让609万股股份过程中,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红翰公司申请解除股份限售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权分置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2006年6月1日制定,2008年12月17日修订)》第二条第(四)项: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之。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就红翰公司申请609万股解禁事宜出具《关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其法律意见与公司意见一致。(详见2017年6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因此,公司认为红翰公司起诉公司、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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